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802民初1063号
原告:安徽中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
市宣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33678935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88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57583442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昭亭南路与梅园路交叉口东南角。
负责人:***,该局局长。
原告安徽中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安徽中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中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