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329民初4649号
原告:新野县鸿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野县歪******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MA47K08P5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一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英庄镇文化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5JP1T4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约43岁,住南阳市宛城区。
原告新野县鸿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一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8日立案。原告新野县鸿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野县鸿星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野县鸿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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