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淮开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市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桐梓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2民初3598号 原告:安徽淮开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薛李自然***大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6650526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桐梓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海校街道河滨北路桐梓供电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2MA6H1Y6G00。 负责人:***。 被告:**市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市中枢镇城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21499205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淮开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市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桐梓分公司、**市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淮开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淮开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