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2民初3598号
原告:安徽淮开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薛李自然***大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6650526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桐梓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海校街道河滨北路桐梓供电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2MA6H1Y6G00。
负责人:***。
被告:**市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市中枢镇城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21499205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淮开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市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桐梓分公司、**市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淮开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淮开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