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西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仁怀市电力实业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82财保5号
申请人:贵州西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街道冬青南路东一区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2MA6E73XM71。
法定代表人:唐生智,总经理。
被申请人:仁怀市电力实业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中枢街道城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21499205XH。
法定代表人:钟小波,执行董事长。
申请人贵州西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营业部账号内资金10000000元予以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出具编号为PZDM202252030000000083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因其未提供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对其要求对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仁怀市电力实业公司在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内资金10000000元。冻结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西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黄德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 雪
书 记 员 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