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943号
申请人:无锡市安普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戈庄村戈潘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94436558。
法定代表人:芮洪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仁怀市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中枢镇城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21499205XH。
法定代表人:钟小波。
申请人无锡市安普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普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仁怀市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价值100.7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宜兴市氿氿诉讼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普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电力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100.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电力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安普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季 仲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