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仁怀市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仁怀市达通农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382民初402号
原告:仁怀市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青杠园社区(二转盘)。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仁怀市达通农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国酒南路。
法定代表人:毕春生。
原告仁怀市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仁怀市达通农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仁怀市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仁怀市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仁怀市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仁怀市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