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兆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长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粮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827民初2904号 原告:****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岔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601121027F。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芦台区经济开发区农业总公司第二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6MA09QJBY7C。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粮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所:**市芦台区开发区农场二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0509855304。 法定代表人:*** 原告****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丰钢铁)与被告**长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胜公司)、北粮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北粮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兆丰钢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胜公司、北粮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长胜公司立即归还借款1800万元,并从2019年5月1日起赔偿到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判令北粮公司对长胜公司的借款和实际经济损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其它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长胜公司的**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是朋友关系,**为长胜公司缴纳土地保证金,邀请北粮公司作为保证人向原告借款。2019年4月17日,三方达成了1800万元连带保证责任的借款协议。根据协议,原告于当日分别从三个银行合计支付给被告借款1800万元整。根据协议的约定,二被告本应在2019年4月30日之前归还借款。因二被告未能按约归还借款,给原告造成了不能及时归还借款的利息损失和其它实际经济损失,故依法起诉,敬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长胜公司、北粮公司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借款协议》一份。2、给付借款凭证三页:***城支行营业室业务回单1页;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支行1页;河北省农村商业银行业务凭证1页。3、冀(2019)芦台经济开发区不动产权第0000120号不动产权证书一份。4、冀(2019)芦台经济开发区不动产权第0000121号不动产权证书一份。5、《芦台经济开发区252号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中的8680.18平米商业用地使用权一份。6、冀(2019)芦台经济开发区不动产权第0000185号不动产权证书一份。7、**银行关于利率的证明一份。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9年4月17日,原告(出借人即甲方)兆丰钢铁与被告(借款人即乙方)长胜公司、被告(保证人即丙方)北粮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1、借款金额:壹仟捌佰万元。2、归还日期:乙方必须在2019年4月30日之前将借款归还给甲方。3、逾期责任:自逾期之后的2019年5月1日,赔偿甲方的利息损失和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评估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拍卖费、公告费、差旅费等实际损失,并以本公司利用此借款所拿到的三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归还甲方借款和赔偿各种实际经济损失的财产担保。4、损失的计算方法及证据:按**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赔偿乙方逾期还款给甲方造成的利息损失,按实际支付凭证赔偿甲方维权的其它各项实际损失。5、保证责任:丙方保证乙方在2019年4月30日之前一次性归还此款。否则,丙方对乙方向甲方借的1800万元及各种实际经济损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保证期间:丙方的保证期限从2019年5月1日开始,至2022年4月30日止,甲方在此保证期间的任何一日,都有权对乙方和丙方提出连带清偿此借款之诉,同时有权诉请乙方和丙方连带赔偿甲方的利息损失和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其它各项实际损失。7、财产保证:丙方自愿以冀(2019)芦台经济开发区不动产权第0000185号不动产权证书中的21789.43平米工业用地使用权和9371.62平米建筑物及所有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作为承担此连带保证责任的财产担保。…… 二、2019年4月17日原告兆丰钢铁向被告长胜公司转账720万元;同日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向被告长胜公司转账480万元;在河北省农村商业银行向被告长胜公司转账600万元,三项合计1800万元。 另查明:2019年12月9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支行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该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执行月利率7.420‰(执行年利率为8.904%)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兆丰钢铁与被告长胜公司、北粮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告兆丰钢铁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向被告长胜公司转账1800万元,履行了给付金钱的义务,被告长胜公司应按借款协议的约定,及时偿还借款,逾期应赔偿利息损失,原告兆丰钢铁要求被告长胜公司偿还借款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北粮公司在借款协议中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承诺对被告长胜公司的借款及各种实际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北粮公司对借款和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80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流动贷款年利率8.904%计算)。 二、被告北粮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80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4800.00元,由被告**长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粮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页 一、本民事判决书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同时交纳与诉讼费相等的上诉费,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提交上诉状及预交上诉费,此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在法定申请行期限内不申请执行,则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本院不再给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