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民辖终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滦平县,现住承德市双桥区,联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镇岔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601121027F。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联系。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冀0827民初9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1.撤销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冀0827民初979号民事裁定;2.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上诉理由:2018年8月20日的借款合同,2018年8月31日的股权质押协议,甲方为被上诉人,乙方为上诉人,但借款合同和质押协议甲方都没有**,依法均没有生效,借款合同第7条“因本协议发生纠纷由甲方住所地的法院管辖”的约定当然也没有生效,因此,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能因此获得管辖权。本案借款合同和质押协议都是根据2018年8月20日上诉人与***签订的丰宁满族自治县鑫润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第三条特别约定而签订,属于股权转让协议的附件和组成部分,是为了股权转让目的服务的,不能单独存在和处理。现在上诉人与***股权转让纠纷正在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诉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当移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并处理,一审裁定错误,应当撤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当事人双方在《借款合同》第7条明确约定“因本协议发生纠纷,由甲方住所地的法院管辖”,甲方即被上诉人方,其住所地为宽城满族自治县域内,且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故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芳
审 判 员 **起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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