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7执547号
申请执行人****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岔沟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芦台区经济开发区农业总公司第二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粮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芦台区开发区农场二分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粮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9)冀0827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9)冀0827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才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