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兆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长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7执547号 申请执行人****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岔沟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芦台区经济开发区农业总公司第二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粮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芦台区开发区农场二分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粮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9)冀0827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9)冀0827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才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