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8111执344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北安垦区三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东繁荣街16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花园街四委十二组。
被执行人:***,**,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孙吴县红色边疆农场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北安垦区三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6日作出的(2019)黑8111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北安垦区三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北安垦区三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北安垦区三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64574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利国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波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