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民初36860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住址湖北省黄梅县,
被告深圳市尚都一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湾科技生态园5栋A座713、7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988Q2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梵音瑜伽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常兴路83号国兴大厦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R77A08。
法定代表人范苗苗。
委托代理人王珂,北京市京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1980年1月30日出生,住址湖北省赤壁市,系被告员工。
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于2017年9月25日受聘于被告深圳市尚都一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都一品公司),任工程部项目经理。被告尚都一品公司承接被告深圳市梵音瑜伽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梵音瑜伽公司)十八楼及上***越城一期一栋506装修工程施工。施工报酬以提点方式支付。但被告尚都一品公司将利润提取后,余款作为原告的结算款,导致原告没有利润。另外由于工期有延期情况,且被告尚都一品公司做空调耽误,原告申请工程延期,但被告尚都一品公司不同意,也没有按合同期限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支付增项工程款差额55000元;2、两被告支付不合理逾期扣款7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尚都一品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尚都一品公司对原告并不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原告承揽被告尚都一品公司转包的工程项目,并对承包的工程项目自负盈亏,双方形成的是建设工程转包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尚都一品公司与被告梵音瑜伽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与被告梵音瑜伽公司也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原告以劳动争议为由起诉二被告,其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平
人民陪审员 张 慧 英
人民陪审员 陈 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代)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