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5民初1213号
原告:杨**,男,199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是原告的母亲。
被告:***,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雁山区。
被告:中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以西桃园路以南如意家园综合楼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5447332N。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杨**与被告***、中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立案。原告杨**于2022年4月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方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