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科城鱼珠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民初81号 原告:***,男,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省伟,***之***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科城鱼珠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街连云路2号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XNFAL5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东***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48315774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告:中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以西、桃园路以南如意家园综合楼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5447332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广东乾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珠海市香洲区***4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2MA54UH0C8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州科城鱼珠投资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乾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49.35元,减半收取计6024.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