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民初81号
原告:***,男,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省伟,***之***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科城鱼珠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街连云路2号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XNFAL5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东***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48315774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告:中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以西、桃园路以南如意家园综合楼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5447332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广东乾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珠海市香洲区***4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2MA54UH0C8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州科城鱼珠投资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乾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49.35元,减半收取计6024.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