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7民初9568号
原告:中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以西、桃园路以南如意家园综合楼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5447332N。
法定代表人:吴烈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荣凯,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达,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亿阳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67163422U。
法定代表人:金月昶。
原告中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84.16元,由原告中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少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奕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