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执29828号
申请执行人:***,男,份证住址广东省梅县。
被执行人:深圳捷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市花路8号和合大厦T18旅游创意园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1600223Q。
法定代表人:陈迪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捷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梅区劳人仲案字(2022)24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5000元,本院于2022年9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支付15125元,上述款项扣除应由被执行人负担的执行费125元,剩余15000元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申请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梅区劳人仲案字(2022)240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梅区劳人仲案字(2022)240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霍云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曹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