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恒瑞达铝幕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成都中恒瑞达铝幕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成都诚和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21财保95号 申请人:成都中恒瑞达铝幕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兴华路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诚和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牛区新村河边街10号6层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10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 申请人成都中恒瑞达铝幕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瑞达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诚和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和源公司)、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对诚和源公司、***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保全限额人民币127520元。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中恒瑞达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恒瑞达公司因与诚和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诚和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被申请人成都诚和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财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保全限额为人民币127520元。 案件申请费1158元,由申请人成都中恒瑞达铝幕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