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0121民初123号
原告:成都中恒瑞达铝幕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淮口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诚和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成都中恒瑞达铝幕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幕墙公司)与被告成都诚和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和源幕墙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达幕墙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诚和源幕墙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瑞达幕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98000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3520元(以货款98000元为基数,按1‰/日利率计算,计算至2019年11月26日违约金为23520元,要求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庭审中,原告主动调减为按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3、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4、本案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诚和源幕墙公司因承接“菜鸟物流中心工程”需采购铝单板,于2018年9月7日与瑞达幕墙公司签订了《产品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签订后,瑞达幕墙公司依照诚和源幕墙公司的订单及合同约定提供铝单板。2018年9月30日,瑞达幕墙公司完成最后一次供货,至此瑞达幕墙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义务,但诚和源幕墙公司却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付款义务。瑞达幕墙公司经多次催讨,诚和源幕墙公司至今仍有货款98000元未付。根据合同约定,双方法定代表人及经办负责人为合同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作为诚和源幕墙公司持股100%的股东,且为诚和源幕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经办负责人,同时于2019年2月2日向瑞达幕墙公司出具承诺自愿在2019年3月向瑞达幕墙公司支付余款98000元。因此,***应当为合同项下诚和源幕墙公司所欠瑞达幕墙公司的剩余全部债务与诚和源幕墙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综上所述,瑞达幕墙公司与诚和源幕墙公司建立的定作合同法律关系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依法应对双方发生法律拘束力。瑞达幕墙公司依约提供了铝单板,已经完成了合同义务,而诚和源幕墙公司却迟迟不予支付货款,其行为已然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而***自愿作出了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应当与诚和源幕墙公司共同向瑞达幕墙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诚和源幕墙公司辩称,对双方签订合同、尚欠瑞达幕墙公司货款98000元的事实,无异议。
***辩称,欠款是诚和源幕墙公司的事,应由公司负责。瑞达幕墙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律师代理费不应支付。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7日,原告瑞达幕墙公司与被告诚和源幕墙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加工承揽合同》。合同与本案相关的主要内容:需方(甲方):诚和源幕墙公司;供方(乙方):瑞达幕墙公司;工程名称:菜鸟物流中心工程;甲方在菜鸟物流中心工程所有用的铝单板产品委托乙方加工;产品名称为2.0㎜冲孔铝单板,颜色为白色、橙色、灰色,暂定2300㎡,单价为178元/㎡,金额409400元;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图纸加工产品,产品供货到施工现场当日由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双方合同签订、产品图纸、颜色确认后7日内开始供货;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付预付款5万元,预付款在最后一次付款中扣除,送货每1000平方米结算一次,所有货送货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所有货款;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如未按约定日期付款,则每拖延一天按应付未付金额的1‰违约金赔付给乙方;乙方应按合同的要求及时组织产品的生产和供应,若乙方未按约定的日期交货,则每拖延一天按应供未供产品金额的1‰违约金赔付给甲方;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经办负责人愿意为此合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原告瑞达幕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诚和源幕墙公司提供铝单板。2019年2月2日,被告***出具的《承诺》载明:“本人***系诚和源幕墙公司股东,占股95%,现因菜鸟物流基地项目回款未到位,导致诚和源幕墙公司欠瑞达幕墙公司材料款148000元。本人承诺此笔款项于2019年2月4日前支付5万元,剩余98000元于2019年3月支付完”。但被告诚和源幕墙公司、***至今未支付剩余货款98000元。
另查明,2020年4月17日,原告瑞达幕墙公司向北京尚公(成都)律师事务所支付了律师代理费6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工商信息、《产品加工承揽合同》、《承诺》,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瑞达幕墙公司与被告诚和源幕墙公司签订的《产品加工承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原告瑞达幕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加工铝单板,但被告诚和源幕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货款存在违约,应继续履行货款给付并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被告***承担民事责任问题。被告***做出的承诺,是承诺本人给付瑞达幕墙公司材料款,而不是承诺公司给付,且***系诚和源幕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结合《产品加工承揽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经办负责人愿意为此合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约定,故被告***应共同给付原告瑞达幕墙公司的货款。关于违约金问题。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原告瑞达幕墙公司主动调减为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代理费问题。合同无约定,也无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二、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诚和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成都中恒瑞达铝幕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98000元;
二、被告成都诚和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成都中恒瑞达铝幕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违约金(以货款98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数利率2倍计算;以货款98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成都中恒瑞达铝幕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5元,财产保全费1158元,两项合计2283元,由被告成都诚和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