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21民初5196号之一
原告:成都中恒瑞达铝幕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堂县淮口镇成都一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兴华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誉智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原告成都中恒瑞达铝幕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誉智成商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成都中恒瑞达铝幕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中恒瑞达铝幕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中恒瑞达铝幕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4元、保全费687,由原告成都中恒瑞达铝幕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