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21民初5068号之一
原告:成都中恒瑞达铝幕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一湖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成都中恒瑞达铝幕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一湖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2022年11月14日,原告成都中恒瑞达铝幕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就本案纠纷达成一致意见,无继续诉讼之必要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中恒瑞达铝幕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中恒瑞达铝幕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86元,由成都中恒瑞达铝幕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