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3民初12370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男,1984年9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神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1年9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
第三人:***,男,1986年4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
第三人:***,女,1973年10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
原告***、***与被告国神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第三人***、***、***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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