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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向某某、深圳市胜义环保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向**、深圳市胜义环保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6-07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25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广东闻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闻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向**,男,汉族。
被告深圳市胜义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向**、深圳市胜义环保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原被告双方已经在庭外达成和解,故请求撤回对被告向**、深圳市胜义环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向**、深圳市胜义环保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向**、深圳市胜义环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两案案件受理费共900元,因简易程序撤诉,本院共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威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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