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森桦建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晋0213执4310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
本院在执行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名下有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乙公司银行存款7965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zdqz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