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森桦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森桦建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广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6民终18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森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瓦窑中路16号院15号楼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朗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广纳街88号公馆。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森某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辽宁广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1)辽0681民初3428号民事判决,北京森某有限公司与辽宁广某有限公司均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2022)辽06民终324号民事裁定,撤销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2021)辽0681民初3428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重审。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23年6月28日作出(2022)辽0681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北京森某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辽宁广某有限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森某有限公司、上诉人辽宁广某有限公司均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森某有限公司、上诉人辽宁广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森某有限公司、上诉人辽宁广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09元,减半收取6954.5元,由上诉人北京森某有限公司负担859.5元,由上诉人辽宁广某有限公司负担609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