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11民初269号
原告:吉林省鑫玺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公路规划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德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省鑫玺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公路规划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吉林省鑫玺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给付欠款为由,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省鑫玺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鑫玺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49元(已减半),由吉林省鑫玺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