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智城规划勘测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市智城规划勘测技术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11民催1号
申请人:广州市智城规划勘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州市智城规划勘测技术有限公司因遗失支票壹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申报权利期限届满后,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申请作出判决。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粤0111民催1号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上述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智城规划勘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不予退回。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彭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