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旭能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置业(广州)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民终285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置业(广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某某置业(广州)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4)粤0114民初11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一审法院于2024年10月9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某某置业(广州)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