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暨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暨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与衡阳宇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406执314号 申请执行人暨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衡阳宇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5)雁民一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衡阳宇元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5日内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暨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费747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衡阳宇元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衡阳宇元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校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