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民终342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暨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石牌暨南大学校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暨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6民初2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建筑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的旷工行为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违反建筑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已造成了建筑公司经济、声誉上的损失55393.94元,建筑公司有权要求***赔偿。***入职建筑公司,职务为建筑设计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在2021年8月至9月期间未履行请假手续,未经建筑公司同意,擅自不到岗工作共计31天,严重违反《考勤制度》,根据该制度第四条的规定,事假必须得到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在旷工期间明知建筑公司正在全力完成“暨南大学番禺校区人才公寓(一期)”项目规划方案及初步设计的工作,其中自编“教一栋”住宅和“幼儿园”两幢的建筑专业设计工作早已交由***负责完成。***负责的建筑设计工作本身是整个设计工作流程的上游,是其他专业进行设计的基础,并承担各个工种设计协调人的工作,所以***的工作至关重要、不可或缺。由于***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导致建筑公司必须将***负责的工作另行安排其他人员紧急处理,且由于该部分工作的滞后被业主多次批评警告,严重影响建筑公司声誉及业主对建筑公司的评价,给建筑公司造成经济损失55393.94元,建筑公司有权要求***赔偿给建筑公司。(二)由于***的旷工行为给建筑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建筑公司计算的损失依据合法、合理,依法应也以采纳。建筑公司依据《暨南大学番禺校区教工周转楼建设项目(r-1,r-2)建设工程设计造价合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及《暨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薪酬管理办法》计算如下:1.合同设计费为RMB8800000元,总建筑面积为88855.01平方米,单位各专业综合设计费为99.04元/平方米;2.***负责单项的建筑面积为21307平方米;3.***负责单项的各专业综合设计费为99.04×21307=2110245.28元;4.规划方案及初步设计的工作占比例:20%+30%=50%;5.建筑专业占综合专业的比例:35%;6.单位员工设计绩效酬金占设计费比例:15%;7.***该项目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3)×(4)×(5)×(6)=55393.94元。
***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赔偿因其旷工给建筑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55393.94元;2.该案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申请劳动仲裁日期:2022年6月17日。二、仲裁请求:***赔偿因其旷工给建筑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55393.94元。三、仲裁结果: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8月24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22〕950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建筑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四、入职时间及工作岗位:2014年的4月1日,设计部建筑设计岗。五、劳动合同订立情况:双方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至2022年3月31日。六、最后工作日:2022年4月28日。七、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问题:建筑公司主张,一、根据该案证据及***在仲裁庭审中的陈述,***是负责暨南大学番禺校区人才公寓(一期)自编教一栋住宅和幼儿园两幢的建筑设计工作。二、***的旷工行为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已经造成建筑公司经济、声誉上的损失,建筑公司有权向其主张赔偿。***在2021年8月至9月期间未履行请假手续,未经建筑公司同意,擅自不到岗共计31天,严重违反《考勤制度》。且***在旷工期间明知建筑公司正在全力完成前述项目的规划方案及初步设计工作,***负责的工作本身是整个设计工作流程的上游,并承担各个工种设计协调,其工作至关重要、不可或缺。由于***擅自离岗,导致建筑公司必须将其负责的工作另行安排人员紧急处理,且因该部分工作的滞后,建筑公司被业主多次批评警告,严重影响建筑公司声誉及业主对建筑公司的评价。***主张,其不存在任何旷工及无故懈怠工作的行为。建筑公司所谓旷工期间,***均已通过短信形式事先向单位负责人请假报备,其也短信回复“好的”表示同意。可见,建筑公司对***请假事宜是知晓且同意的,从未作出不予批准的意思表示。另外,建筑公司已在***9月、10月份工资中扣减请假期间工资,建筑公司从未向***表示过该行为构成旷工。在***因建筑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提起另案劳动仲裁后,建筑公司才主张所谓旷工,实际上是掩饰其在合同期满后不与***续签劳动合同的借口。
一审法院认为,建筑公司主张因***旷工所致其公司经济损失,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体现建筑公司所称因***“旷工”所致案涉项目滞后,亦不能证明其被业主方批评警告所致经济损失,建筑公司对其主张损失金额亦未能提供相应计算依据,故建筑公司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3年10月27日作出判决:驳回建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受理费10元,由建筑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关于***应否向建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建筑公司认为***旷工导致其经济损失,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出***向事先向单位负责人请假报备,对方回复“好的”表示同意,故建筑公司关于***旷工的主张不能成立。在***请假期间,单位可另行安排人员接手***工作。故建筑公司主张***旷工导致单位损失的理据不足,一审判决驳回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暨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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