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暨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州暨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民终342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暨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石牌暨南大学校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暨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6民初17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确认建筑公司与***系合法解除劳动关系;3.建筑公司只需向***支付经济补偿金58893.44元;4.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没有结合实际情况查明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建筑公司是大学的下属机构,一直以来按照事业单位管理模式管理员工,在处理员工关系方面不同于一般的市场用工主体,非常注意维护员工利益,稳妥处理用工关系。建筑公司30年来从未有劳动争议就是力证。该案关于劳动关系解除的证据仅有微信聊天记录,但实践中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并不是一两句话就可以解决。如果在2022年4月22日之前双方没有就终止劳动关系达成一致意见,***不可能只谈补偿而不谈是否解除、如何解除等事项。(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前提是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即“续订劳动合同”暗含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发生在双方有合意再次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否则,用人单位没有必须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义务。该案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劳动期限届满前向建筑公司表达了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建筑公司不构成违法解除,无需向***支付经济赔偿金。 ***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建筑公司终止与***的劳动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2.建筑公司只需向***支付经济补偿金58893.44元;3.***承担该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申请劳动仲裁日期:2022年5月6日。二、***的仲裁请求:1.建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5460元;2.建筑公司支付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2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7380元。三、仲裁结果: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劳人仲案〔2022〕883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建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7786.88元,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四、入职时间及工作岗位:2014年的4月1日,设计部建筑设计岗。五、劳动合同订立情况:双方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至2022年3月31日。六、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6928.64元。七、最后工作日:2022年4月28日。八、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建筑公司主张,一、双方经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根据***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于2022年4月22日下午向建筑公司负责人发出一份《关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额说明》,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根据常理,如果在此之前双方没有就终止劳动关系达成一致,***不可能只谈补偿事宜而不谈是否解除、如何解除等。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发生在双方有合意再次续订的情况下,否则,用人单位没有必须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律并未在“协商一致”标准外要求劳资任何一方承担强制缔约的义务。退一步来说,即使劳动法具有其社会属性,但***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建筑公司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向建筑公司表达了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在此情况下,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因劳动期限届满而终止,建筑公司不构成违法解除,无需向***支付赔偿金。***主张,仲裁裁决正确,建筑公司的诉请没有相关依据。建筑公司、***在签订五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在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建筑公司单方不与***续签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向***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鉴于双方此前已签订过五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权要求建筑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建筑公司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故应建筑公司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认定建筑公司该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7786.88元(6928.64元/月×8.5个月×2)。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3年10月27日作出判决:一、建筑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劲关系赔偿金117786.88元;二、驳回建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案受理费10元,由建筑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建筑公司主张双方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实。相反,***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建筑公司在应当与***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以双方合同期满而终止了双方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故一审判决认定建筑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暨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 自动履行提示 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可依法对拒不履行义务方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相关法规对拒不履行义务方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限制消费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执行费用。 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存在规避、抗拒执行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申请再审,不能产生暂停履行的法律效果。为避免强制执行产生的不利后果,请主动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