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暨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州暨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暨大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1民终47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暨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石牌暨南大学校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开源大道20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暨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暨大建筑设计院”)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21民初12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暨大建筑设计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并改判依法支持暨大建筑设计院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暨大建筑设计院不存在逾期提供“五图一书”。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暨大建筑设计院于2019年9月底完成报建图纸设计任务,向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提交了总平面报建图,暨大建筑设计院已经完成了第一阶段的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的情形,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解除合同无依据。退一步讲,如果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重启设计工作也属于合同约定的内容,暨大建筑设计院已按照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的要求履行了合同义务,暨大建筑设计院最终未提交第二版“五图一书”的责任在于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没有对设计图进行最终的审核、确认,而不是一审判决认定的“因双方对是否应当增加设计费存在争议而致使暨大建筑设计院未提供完整的五图一书”。2.暨大建筑设计院有权主张重启设计工作费用。如前所述,暨大建筑设计院已经完成交付“五图一书”的合同义务,而经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重新签认的方案设计图纸,在楼层高度、层数、平面布局、交通流线、总平面布置等指标类、功能分区类均发生了重大变化,以至于暨大建筑设计院需要对之前的设计推倒重来,这不仅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变化”,更是超出了双方缔约时的可预见范畴,属于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工作。在此情况下,暨大建筑设计院有权就新增工作内容主张费用。3.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项目设计工作不是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合法理由。案涉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在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没有合法理由解释合同的情况下,案涉合同应继续履行。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与第三方的合同关系不能对抗案涉合同,不会成为案涉合同继续履行的障碍,更不是合同解除的合法依据。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暨大建筑设计院的全部诉求。 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暨大建筑设计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解除合同违法;2.判令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继续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3.判令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支付第二期至第四期的设计费303600元;4.判令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逾期支付设计费违约金(自2023年2月2日起计,至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6月12日为79543.2元);5.判令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支付新增设计费151800元;6.判令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审庭审中,暨大建筑设计院明确撤回第3、4项诉讼请求。 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一审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确认暨大建筑设计院与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已于2023年5月20日解除;2.请求判令暨大建筑设计院向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双倍返还定金151800元;3.本案诉讼费由暨大建筑设计院全部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合同签订情况:2019年3月18日,暨大建筑设计院与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签订了一份《调规设计合同》,约定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委托暨大建筑设计院对位于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开源大道206号上的两幢楼重新做规划设计,将容积率提升至2.5,设计费用采用总价包干形式50000元,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支付20000元作为定金,设计方案通过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审批,且提供发票后一周内支付30000元。 2019年7月8日,暨大建筑设计院与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暨大建筑设计院为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的生产科研楼完成设计方案,包括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施工期间设计服务、竣工图。关于设计费用:合同约定设计费为34.5元/㎡,建筑面积为22000平方米,设计报价759000元(含税)。支付进度:1.合同签订后且提供发票七个工作日内支付10%定金75900元;2.调规批复后(容积率、高度等调整)且提供发票七个工作日内支付75900元;3.报建批复后且提供发票七个工作日内支付151800元;4.初步设计文件通过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且提供发票七个工作日内支付75900元;5.施工图审查合格,桩基础施工图交付后且提供发票七个工作日内支付75900元;6.施工图审查合格,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后且提供发票七个工作日内支付151800元;7.施工许可证获批后且提供发票七个工作日内支付75900元;8.竣工验收合格、工程资料备案取得档案馆受理后且提供发票七个工作日内支付75900元。原调规设计费抵本合同第一、二笔设计费,最后按实际批复面积计算设计费,如项目功能发生重大变化,设计费用则需另行商议计算。关于设计文件交付期限:合同约定暨大建筑设计院应在方案确定后15天内交付总平面报建图(五图一书)、方案确定后20天内交付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批准后5天内交付建筑报建图和桩基础施工图、初步设计批准35天内交付建筑工程施工图(包括各专业)。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约定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己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设计方在前一步设计未通过政府及建设主管部门审核而进行下一步设计,发包人可以不予支付设计费。设计人必须在上一步设计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再进行下一步设计。因设计人的设计不符合发包人以及政府有关审批部门审查意见造成的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发包人不支付设计费。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延误时间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四。延误时间超过60天的,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终止本合同,并索取损失费。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已支付的设计费。 二、设计完成情况:2019年9月底,暨大建筑设计院完成了总平面规划图、绿地系统规划图、道路系统规划图、竖向系统规划图、综合管线规划图(给排水、燃气)、电力电信工程规划图。2019年10月12日,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作出《建筑工程设计方案通电子报批审查检测报告》,经技术审查,认为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送审的生产科研楼建筑工程设计方案通电子文件的电子格式不符合电子报批有关技术规定。2019年10月14日,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设计审查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出具《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及调整技术审查服务结果告知单》,称该中心经委托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对案涉项目的规划技术进行审查,认为存在25项主要问题,具体详见技术审查报告,请与区行政审批局咨询、协商解决方案。后因项目原因设计工作暂停,2022年10月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通知暨大建筑设计院重启设计工作。经沟通多次修改后,暨大建筑设计院于2023年2月22日在“广州暨大科研楼设计沟通群”微信群上发送了平面设计方案。2023年2月28日,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的员工***在群上回复“各位领导,公司已经确认本次总平及平面布置方案,请各位领导知悉,请设计院进行下一步可研及修详规等设计。”2023年3月7日,暨大建筑设计院小谢在微信群上发送文件,要求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回复文件中提及的设计需求。2023年3月9日,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的员工***在群上回复了做报建及施工图设计的意见。2023年3月30日,暨大建筑设计院的***在群上发送了总平面图和方案平立剖图。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的员工***在群上回复“收到”。之后,双方因增加设计费未能协商一致,设计工作未进一步完成。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认为2023年3月30日发送的总平面图和方案平立剖图并不完整,暨大建筑设计院没有出具可以提交至政府部门审批的设计方案。暨大建筑设计院则称是因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没有对设计图予以确认,以致其无法进行五图一书的定稿。 三、往来函件沟通情况:2023年3月2日,暨大建筑设计院向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发函,称“重新启动设计工作后,经过数轮方案汇报、现场沟通,于2023年2月28日正式收到贵司的方案确认函件,在贵司各负责人的大力支持推动下,项目设计工作得以顺利推进。为了更好地推进项目后续设计……因项目功能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增加设计费151800元。” 2023年3月16日,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复函表示项目功能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不同意增加设计费,并要求暨大建筑设计院按照设计合同及要求尽快提交相关设计文件。 2023年3月21日,暨大建筑设计院回复称2019年10月的设计方案因用地性质问题而搁置建设,2023年2月28日贵司负责人重新签认的方案设计图纸与之前的设计方案对比,涉及高度、层数、平面布局、交通流线、总平面布置等指标类、功能分区类内容的变化,规划指标也随之变化,实际上是一个全新的方案,应该属于重大变化,请求批准增加设计费。 2023年4月6日,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向暨大建筑设计院回复:非因建设单位原因或非功能性重大调整产生的涉及修改等工作内容不同意增加设计费,且本项目搁浅属于政府部门统一将工业用地调整为科研用地,非我方原因造成。函件中同时要求暨大建筑设计院于4月13日前回函明确:按2019年7月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继续履约,同时两份联系函中涉及的该部分设计修改工作内容含在贵司设计合同工作内容中,且确认本项目涉及按实际面积费用总价包干,后续不再增加任何签证费用。若贵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回函,我司将视同贵司自动放弃2019年7月8日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继续履约。 2023年4月10日,暨大建筑设计院回复称我司一直依法履行2019年7月8日签订的合同,故对按章履约事宜没有去函重新明确之必要。但坚持认为2023年2月28日的方案设计图纸属于功能重大变化,贵司应按合同相关条款回应我司去函的全部合法诉求。同时要求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于2023年4月25日前支付按合同约定应付的设计进度费至40%。 2023年4月18日,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回函称截止目前贵司尚未提交报规划审批的设计图纸。合同7.4条约定: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本合同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延误时间超过60天的,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终止合同,并索取损失费。现贵司提交设计成果的时间已经延迟超期,请贵司在2023年4月20日前提交报规图纸,并承诺本设计项目按实际批复面积总价包干,除根据甲方使用功能要求调整配合设计修改之外,其余事项不再产生任何额外费用。若贵司在2023年4月20日前仍未按合同要求提交报规图纸及其它设计成果的,我司将按照合同条款与贵司解除合同。 2023年4月19日,暨大建筑设计院函复称2023年3月30日我司将方案效果图模型、总平面图纸、建筑平立剖图纸等一套用于规划报建的设计成果文件电子版提交到“广州暨大科研楼设计沟通群”工作群中,当时贵司项目负责人回复收到,但至今为止贵司仍未对本次提交的设计成果提出意见或予以确认通过,使我司设计工作要咨》停滞。因此,贵司来函所言“尚未提交报规划审批的设计图纸”并不属实,反而是贵司确认工作延后而造成了项目无法推进,贵司对此应负全部责任。贵司要求我司“承诺本设计项目按实际批复面积总价包干,除根据甲方使用功能要求调整配合设计修改之外,其它事项不再产生任何额外费用。”,属于原合同中未作约定的、违反原合同相关条款的、严重阻挠我司依法履约的无理要求,我司在2023年4月9日去函中已详细解释合同中的“功能”的含义,但贵司置若罔闻。我司己按合同要求及项目实际情况提交了两版不同的设计成果,超额完成合同要求的工作量。按照原合同第五条及第七条7.2款,贵司应支付我司设计费进度款至约定金额的40%,并赔偿逾期未支付设计费进度款的违约金予我司。 2023年5月18日,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委托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向暨大建筑设计院发出《律师函》,表示本次设计尚未取得调规批复,未达到支付第二次设计费的付款条件,且本项目方案设计图纸已于2023年2月28日确定,暨大建筑设计院应于方案确定后15天内交付总平面报建图(五图一书),至今迟延交付已逾60日,鉴于此,委托方无需支付第二次设计费,并根据合同第七条7.4约定通知贵司终止《设计合同》。暨大建筑设计院于2023年5月20日签收了《律师函》。 四、付款情况:2019年3月20日,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支付20000元定金;2019年7月15日,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支付10900元和45000元。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已委托第三方重新提供设计服务,并于2023年8月4日提交设计方案技术审查申请。2023年8月8日,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设计审查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出具服务结果告知单。 六、举证情况:暨大建筑设计院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资质证书、设计成果(五图一书)、技术审查报告、服务结果告知单、微信群聊天记录(重启设计工作)、总平及平面布置方案、微信沟通记录(***v***)、新旧方案对比表、原告发出的函、工作联系单、律师函。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对新旧方案对比表以外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认可;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资质证书关联性无异议;对设计成果(五图一书)、技术审查报告、服务结果告知单、微信群聊天记录(重启设计工作)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图纸没有通过政府部门审核;对微信群聊天记录(重启设计工作)、总平及平面布置方案、微信沟通记录(***v***)有异议,认为重启工作后暨大建筑设计院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交设计成果,构成违约;对新旧方案对比表三性不予认可,认为在规划条件未明确的前提下,设计单位作出相应设计方案变更属于合同应有的设计义务;对原告发出的函、工作联系单、律师函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暨大建筑设计院在设计过程中单方要求增加设计费没有合同及事实依据,且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设计成果,其有权解除合同。 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提交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调规设计合同》、网银转账回单、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9年10月审查服务结果告知单及报告、2023年8月审查服务结果告知单及报告、工作联系单、文档及律师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付款凭证、规划设计方案的批复。暨大建筑设计院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调规设计合同》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其不存在违约的事实;对网银转账回单三性无异议;对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其是按照发包人的资料及规划批复进行设计,其按照工业用地性质设计,但发包人想把土地变更至科研类型;对2019年10月审查服务结果告知单及报告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未通过政府部门审批时因建设方要求突破之前规划设计导致,之后也按审查要求进行了调整,不能简单得出其设计方案没有得到政府审批的结论;对2023年8月审查服务结果告知单及报告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其不存在违约,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委托第三人进行设计违背了合同约定,应当继续履行案涉合同;对工作联系单、文档及律师函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其不存在违约行为,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解除合同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付款凭证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且不能对抗暨大建筑设计院、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之间的合同关系;对规划设计方案的批复真实性、合法性由法院认定,关联性的意见与证据3的质证意见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涉合同虽然签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但履行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有关的规定。 暨大建筑设计院与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签订的《调规设计合同》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综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有无解除。 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暨大建筑设计院应当在方案确定后15天交付总平面报建图(五图一书)。双方均确认重启设计后方案在2023年2月28日确认,故总平面报建图(五图一书)交付期限应于2023年3月15日前交付。2023年3月30日,暨大建筑设计院通过微信群发送了总图和平立剖图,并未提供完整的五图一书。暨大建筑设计院提出是因为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对总图和平立剖图未进行确认导致无法完成定稿,但从双方多次往来函件中可见,是因双方对是否应当增加设计费存在争议而致使暨大建筑设计院未提供完整的五图一书,故对于暨大建筑设计院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逾期交付超过60天,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现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于2023年5月18日发送《律师函》要求终止合同,该函件于5月20日到达暨大建筑设计院,符合合同解除的约定,故双方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于2023年5月20日解除。基于此,对于暨大建筑设计院要求确认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解除合同违法和要求继续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暨大建筑设计院主张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支付新增设计费151800元的请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如项目功能发生重大变化,设计费用则需另行商议计算。虽然案涉工程的设计图有所变更,但项目的功能、用途自始至终未发生变更,不应认定为项目功能发生重大变化。退一步说,即使项目功能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合同约定设计费用由双方另行商议。现根据双方往来函件显示,双方对增加设计费用未达成一致。故暨大建筑设计院要求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增加的设计费用,该计算方式亦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主张暨大建筑设计院双倍返还定金151800元的请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已支付的设计费。本案合同解除是由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提出,并非暨大建筑设计院提出终止或解除,故不符合合同约定双倍定金支付情形。另从双方的合同履行过程来看,虽然对于第一笔款项75900元名义上备注为定金,但从合同的实际履行来看,该笔款应为设计进度款。双方于2019年签订合同,暨大建筑设计院在2019年确实提供了第一版的总平面报建图(五图一书),在方案重启后也拟定了第二版的报建图,但因双方对是否应当增加设计费用存在争议而没有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同时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亦已另行委托第三方继续完成项目设计工作,致使暨大建筑设计院无法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综上,一审法院对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要求暨大建筑设计院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五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广州暨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广东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于2023年5月20日解除;二、驳回广州暨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三、驳回广东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9149元,由广州暨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336元,由广东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经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对暨大建筑设计院的上诉,本院评析如下: 暨大建筑设计院上诉认为其最终没有提交第二版“五图一书”的责任在于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没有对设计图进行最终的审核、确认。对此本院认为,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总平面报建图(五图一书)的提交日期为方案确定后15天内,合同并未约定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在暨大建筑设计院出具总平面报建图(五图一书)之前需要对设计图进行审核、确认。因此,暨大建筑设计院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采纳。一审法院以暨大建筑设计院逾期交付五图一书超过60天为由,判决确认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于2023年5月20日解除,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认同。 暨大建筑设计院上诉认为其有权主张重启设计工作费用。对此本院认为,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如项目功能发生重大变化,设计费用则需另行商议计算。”暨大建筑设计院未举证证明项目功能发生的变化属于重大变化的范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未予支持新增设计费151800元的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认同。暨大建筑设计院上诉认为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项目设计工作不是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合法理由。对此本院认为,前文已经论述,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解除案涉《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的理由成立,故本院对暨大建筑设计院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暨大建筑设计院一审期间明确撤回第3、4项诉讼请求,故本院对一审本诉受理费金额作相应调整。 综上所述,暨大建筑设计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诉人广州暨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于2023年5月20日解除; 二、驳回上诉人广州暨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上诉人广东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336元,由上诉人广州暨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3336元,由被上诉人广东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36元,由上诉人广州暨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自动履行提示 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可依法对拒不履行义务方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相关法规对拒不履行义务方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限制消费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执行费用。 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存在规避、抗拒执行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申请再审,不能产生暂停履行的法律效果。为避免强制执行产生的不利后果,请主动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