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暨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暨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与衡阳宇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406执3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暨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衡阳宇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暨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与被执行人衡阳宇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5)雁民一初字44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衡阳宇元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暨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费。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妙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