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汉中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汉中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等与汉中市住宅工程公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702民初1179号 原告:汉中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太白路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70043594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汉中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太白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1353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汉中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将坛路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70043594xxxxx。 站长:***。 共同委托代理人:***,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市住宅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太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22254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汉中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汉中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汉中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诉被告汉中市住宅工程公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汉中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汉中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汉中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被告汉中市住宅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原告汉中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与原告汉中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举办单位为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登记机关为汉中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原告汉中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为2018年2月8日至2023年3月31日,登记机关汉中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已经于2024年6月办理了注销登记。原告汉中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为2019年6月24日至2024年6月24日。现二原告因为职能调整组建设立新的机构,新单位尚未组建完毕,亦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本院认为,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之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终止。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第五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内事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换领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第五十七条事业单位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律诉讼、公证事宜”。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原告汉中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作为依法批准登记设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已于2023年3月31日证书到期废止后由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法律上主体已经灭失,属于原告主体不适格。本案为分割共有物纠纷,根据案件性质及本案庭审查明事实,原告在主体身份不明确、权利义务不确定的情况下起诉亦不利于纠纷矛盾化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汉中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汉中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汉中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14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等方式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