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12819号
原告:***瑞利长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程程,系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脸脸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欧美金融城4幢27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利长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脸脸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利长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4元,减半收取797元,保全费73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芦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