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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快乐享印摄影服务中心与杭州脸脸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5343号 原告:上海快乐享印摄影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投资人:***,总经理。 被告:杭州脸脸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欧美金融城4幢27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快乐享印摄影服务中心与被告杭州脸脸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2022年8月15日,原告上海快乐享印摄影服务中心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支付了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快乐享印摄影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快乐享印摄影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计129元,由原告上海快乐享印摄影服务中心负担。 (本页无主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