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5民初6294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XXX号XXX号楼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宁经济开发区长江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作出(2020)沪0115民初6294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5,030.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2020年9月10日,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525,030.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书记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