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6民终19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立仓镇修车铺******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罗集乡陈庙村陈苗庄中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蒙城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公安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蒙城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8)皖1622民初43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又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