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622民初8267号
原告:蒙城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庄子大道66号招商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75681977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女,199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安徽凯丽莱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经济开发区307线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78106418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城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凯丽莱服饰有限公司为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蒙城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