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622执387号
申请执行人:蒙城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75681977XL(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国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MTBW7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622民初493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蒙城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国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并将被执行人纳入被执行人失信人员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已同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有效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且执行期限即将届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蒙城县人民法院(2020)皖1622执3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