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622民初5011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庄子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75681977XL(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蒙城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蒙城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三、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800×11=19800元;四、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4日期间工资:1800×5=9000元;五、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4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1800/30×5×300%=900元;六、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00×2=36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3300元。”事实及理由:申请人自2013年5月份到蒙城县博物馆从事保安工作,后博物馆工作改革将保安服务整体移交蒙城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再由蒙城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派遣至博物馆从事保安工作。期间申请人一直尽职尽责履行工作职责,2019年3月1日蒙城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发放第一笔工资,由此可知双方至少在2019年2月1日就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019年10月1日起被申请人拖欠工资,但申请人一直在博物馆北门履行保安职责。2020年2月25日蒙城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要求申请人搬离值班室,限制其工作。在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
原告认为,原告接受被告的管理,按照被告的安排从事安保工作,被告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是蒙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为此,原告特起诉到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蒙城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辩称:一、被答辩人诉请与仲裁请求不符,其此次诉讼未经劳动仲裁前置,依法不应受理:根据《劳动法》第7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答辩人诉称劳动仲裁裁决已驳回其仲裁请求,说明其明知劳动仲裁前置的相关程序规定,但其提出的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请,却在劳动仲裁中未予请求,足见被答辩人此次提起的诉讼未经劳动仲裁前置,依法不应予以受理。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答辩人虽称其于2013年5月份起一直在蒙城县博物馆任北门保安一职,结合2017年12月15日蒙城县文物管理局(下称:蒙城县文物局)与蒙城县梦蝶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梦蝶旅游公司)之间签订的《蒙城县博物馆、文庙经营管理权移交协议书》显示,蒙城县文物局已将其管理的蒙城县博物馆和蒙城县文庙的经营管理权、原保安人员、保洁人员、展厅看护等人员的管理和工资发放等移交给梦蝶旅游公司接管,足以反映出2017年12月31日之前其与蒙城县文物局存在劳动关系,之后其与梦蝶旅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答辩人此后一直接受该公司的管理,从事该公司安排的工作,因此答辩人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三、存在劳动关系需符合从属性的特征,即用人单位管理、支配劳动者从事工作劳动,劳动者需要服从、接受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被答辩人所在的工作地点系由梦蝶旅游公司管理的博物馆,被答辩人之所以从事博物馆保安工作系接受梦蝶公司的工作指示,从被答辩人提供的关于博物馆办公用房限期回收函显示,答辩人多次通知(并非指示)被答辩人搬离占用的办公用房,被答辩人拒不配合,足见答辩人没有对被答辩人管理权限,被答辩人也不服从或接受答辩人的正当要求。尤其是被答辩人提供的转账记录显示,答辩人系“代发工资”,更足以说明被答辩人知悉并认可其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客观事实。因此从上述工作地点,工作指示、服从管理及工资发放等情形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四、被答辩人诉称自相矛盾,更足以印证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首先、被答辩人自认自2013年5月起到蒙城县博物馆从事保安工作,2019年3月1日答辩人才为其发放第一笔工资,便由此推断其与答辩人存在劳动关系,但由于其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主观臆测的结论不能成立。其次、2019年3月之前的工作期间,被答辩人与谁存在劳动关系,接受哪个单位发放的工资,其工作接受哪个单位的指示及管理,此后其又是如何被移交到答辩人公司,被答辩人诉称中均未交代,系其刻意隐瞒工作的实际情况,妄图混淆客观事实,从而达到其将用工责任转嫁给答辩人的不法目的。
综上,被答辩人的诉请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且其与答辩人之间更不存在劳动关系,恳请法庭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与蒙城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于年月日向蒙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的请求为: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800×11=19800元;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4日期间工资:1800×5=9000元;三、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4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1800/30×5×300%=900元;四、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00×2=36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3300元。2020年5月12日蒙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的仲裁申请作出蒙劳人仲字【2020】第12号仲裁决定:对于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不服该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增加的诉讼请求与其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有可分性,本案不予审理;***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未申请仲裁,本院不予审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