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蒙城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6民终34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2年10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蒙城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庄子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蒙城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20)皖1622民初50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2.诉讼费由保安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基本事实如下:***在2017年之前就已在蒙城县文物管理局下属单位博物馆担任保安,2017年12月25日蒙城县文物管理局与蒙城县梦蝶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梦蝶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将博物馆的经营管理权以及原保安人员的管理和工资发放等移交给梦蝶公司,***在被移交的保安人员名单之列。但梦蝶公司没有履行该协议,而是由青藤物联公司(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2月13日)和保安公司(2018年12月14日至今)相继对博物馆进行管理。梦蝶公司、保安公司与青藤物联公司属于关联企业。保安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停发***工资后,***仍然在博物馆北门值班室履行工作职责,2020年2月25日保安公司要求***搬离值班室,限制其履行工作职责,双方发生劳动争议。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在劳动仲裁阶段提出的仲裁请求是给付之诉,在诉讼阶段增加了确认之诉,但该确认之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并非其他独立的劳动争议。三、仲裁前置并不意味着诉讼请求、当事人必须经过仲裁才可以更改,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突破这种限制。四、仲裁裁决以银行流水账单上“代发工资”的摘要认定保安公司与***是代发工资的关系错误。 ***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三、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800×11=19800元;四、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4日期间工资:1800×5=9000元;五、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4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1800/30×5×300%=900元;六、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00×2=36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3300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与保安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于2020年3月14日向蒙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的请求为: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800×11=19800元;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4日期间工资:1800×5=9000元;三、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4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1800/30×5×300%=900元;四、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00×2=36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3300元。2020年5月12日蒙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的仲裁申请作出蒙劳人仲字【2020】第12号仲裁决定:对于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不服该决定,向该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增加的诉讼请求与其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有可分性,本案不予审理;***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未申请仲裁,该院不予审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同原审。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此,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增加的诉讼请求指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没有提出的请求。本案中,相较仲裁请求,***增加的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其与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无论***是否增加该诉讼请求,其主张的双倍工资差额、未支付工资、未休年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法律基础均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即无论***是否增加该诉讼请求,本案都要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审理,故该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20)皖1622民初501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