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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某公司、中建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192民初4506号 原告:南昌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 被告:中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 被告:倪某,男,汉族, 第三人:张某,男,汉族, 原告南昌某公司与被告中建某有限公司、倪某、第三人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南昌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昌某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昌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2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南昌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