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192民初4506号
原告:南昌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
被告:中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
被告:倪某,男,汉族,
第三人:张某,男,汉族,
原告南昌某公司与被告中建某有限公司、倪某、第三人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南昌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昌某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昌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2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南昌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