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4民初4329号
原告:武汉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北京市兰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兰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老河口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3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于同年11月26日以拟与被告及案外人就本案所涉欠款进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电气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6元,减半收取计231.8元,由原告武汉某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