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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某管材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1803民初1016号 原告:广东某某管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商业街右二街58号(一照多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7608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清远市广清大道八十八号云山诗意花园云山诗意大厦3层办公室01号、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43679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某某管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广东某某管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某某管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