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5民初9626号
原告:武汉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顺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顺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6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武汉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45元(已减半),由武汉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