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282民初7924号之一
原告:江苏旺达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城南园区城西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靖江民祥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工业园区礼士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
原告江苏旺达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民祥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旺达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旺达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4元减半收取计297元、保全费350元,合计647元,由原告江苏旺达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