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6民初7413号之一
原告:苏州晔展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
法定代表人:方任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罗东路1555号6幢二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晔展电机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晔展电机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晔展电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5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人民币1485元,由原告苏州晔展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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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王 凡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