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402执异364号
申请人:珠海市格馨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南福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
在本院执行***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珠海市格馨园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本院(2007)香执字第1144号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珠海市格馨园艺有限公司,并向本院提交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等材料。
本院查明,***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作出(2006)香民一初字第3653号民事判决书。上述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没有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立执行案号为(2007)香执字第1144号。
另查明,2020年5月27日,***与珠海市格馨园艺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2006)香民一初3653号一案对***的债权转让给珠海市格馨园艺有限公司。2020年7月21日,***与珠海市格馨园艺有限公司在《羊城晚报》发布债权转让通知书。在案件审查过程中,***认可珠海市格馨园艺有限公司取得该债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及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的规定,***将本案的债权转让给珠海市格馨园艺有限公司,并已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宜,该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即本案被执行人)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珠海市格馨园艺有限公司通过受让取得本案的债权,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珠海市格馨园艺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院执行实施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珠海市格馨园艺有限公司为本院(2007)香执字第1144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