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402民初1468号
原告:珠海市格馨园艺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南福路369号301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1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格馨园艺有限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珠海市格馨园艺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珠海市格馨园艺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