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402民初422号
原告:珠海市格馨园艺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南福路369号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46XWQ9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市和隆园艺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横琴四塘村18号4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86370507D。
法定代表人:***。
原告珠海市格馨园艺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和隆园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1月0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格馨园艺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格馨园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18元,由原告珠海市格馨园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