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格馨园艺有限公司

珠海市格馨园艺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402民初7428号 原告:珠海市格馨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XXXXXXXWQ9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1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县。 原告珠海市格馨园艺有限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格馨园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